(2017)鲁13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纪春、崔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纪春,崔洪杰,刘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魏纪春,女,1977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崔洪杰,男,1992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慕华,女,1992年4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魏纪春与崔洪杰、刘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