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3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壮艺门业有限公司与梁新、梁美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壮艺门业有限公司,梁新,梁美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1023民初2458号原告:广西壮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铝产业园6号路。法定代表人:黄忠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太佳,平果县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新,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平果县。被告:梁美依,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原告广西壮艺门业有限公司(壮艺门业)诉被告梁新、梁美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壮艺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太佳、被告梁美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梁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壮艺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55977元,并酌情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是50000元,往后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3%月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梁新于2011年开始代理销售原告的产品,双方曾于2011年6月2日签订了一份《代理商销售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梁新在新安区域内销售原告的产品;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梁新尚拖欠原告货款123794元未付。2014年9月17日被告梁新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尚欠的123794元“定于2015年3月17日前用现金还清,双方约定按照每月3%计算利息,若逾期每个月按总额的5%付给违约金”。尔后,自2014年9月份后至2016年间,被告梁新又多次向原告定门,但每次均未能付清货款,这其间又累计拖欠货款26287元。至此,被告梁新共欠原告货款155977元未付(26287元+129690元)。然而,长期以来,虽然原告多次向被告梁新催讨,原告也曾委托律师向被告梁新发律师函,被告梁新虽也一致承诺付款,但上述欠款至今未付分文。原告认为,被告梁新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被告梁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两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壮艺门业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企业变更通知书;2、《代理商销售协议书》;3、欠条;4、结婚证;5、《发货清单》一组。经询,被告梁新、梁美依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梁新、梁美依尚欠原告广西壮艺门业有限公司未提货部分的货款为26287元,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被告梁新、梁美依尚欠原告广西壮艺门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代偿银行贷款共计150000元,定于2017年10月25日前偿清。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梁新、梁美依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荣升代理审判员  马海棠人民陪审员  覃飞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唐山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