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顾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解连、刘梅、顾解明、刘琪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某1,刘某1,刘某2,刘某3,顾某2,刘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某1,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男,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3,女,195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2,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4,女,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再审申请人顾某1、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刘某3、顾某2、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某1、刘某1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合理的丧葬费用为七万元,缺乏依据。2、原审应当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申请人均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被申请人们在母亲失明八年的情况下,从未关心、看望母亲,其母亲多次哭诉为何只有再审申请人两人前来看望她,而其它子女怎么不来。原审中其向法院提供的邻居、保姆、阿姨、姨父的证词可以证明该事实。综上,其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刘某2、顾某2、刘某3、刘某4提交意见称,1、丧葬费用为七万元,是一审经过调查取证核实下来的。2、再审申请人要求多分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母亲有退休工资几千元,不存在需要子女扶养一说。此外,因为母亲生前再组家庭后与继父在无锡市荡口定居,作为子女来说,不打扰母亲的安定生活是必须做到的,母亲与继父每年回乡祭祖及平时不定时来看望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热情接待,在几十年中虽然没有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每月打电话向母亲问好,每年除不定期去看望母亲几次外,逢年过节也去荡口看望母亲与继父,母亲的六十、七十寿宴也是由女儿出钱办理的,继父的子女可以作证。而相反,顾某1在2000年前弃下大女儿出逃新疆,其大女儿后由母亲、继父抚养,顾某1在新疆期间生活无着,向兄弟姐妹与母亲借钱生活,后于2003年左右回到无锡,在母亲的资助下做起小生意,开起小工厂。在2004年母亲小中风出院后,母亲向其讨要生病期间存放在其处的财产,一分不还不说,其还于小年夜将刚出院的母亲与继父留在空无一人的房屋中,不安排饮食,在大年三十赶出家门,后被刘某2连夜接回家中过年,从那天起至2013年的九年中,顾某1与母亲从未有联系,更别说看望母亲了。后母亲与继父准备起诉顾某1欠钱不还及不尽赡养义务,顾某1才于2014年去看望母亲,稳住母亲,当时母亲与继父提出想回到无锡市华庄,在子女身边生活,因为顾某1在华庄的拆迁安置房中有母亲的30个平方及出过7万元装修费,但顾某1坚决反对,后来在其他子女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母亲私自送到敬老院,被被申请人知道后,顾某1才在两个月后把母亲接回荡口与继父共同生活,顾某1从未让母亲在其安置房内生活过一天,这个难道就是顾某1所说的孝顺?刘某1因为500元钱诅咒母亲,并强烈要求与母亲断绝母子关系,此后与母亲几十年没往来,直至顾某1去新疆期间,才因为看中母亲的退休金与母亲来往。刘某1在1991年因交通肇事坐牢,母亲怕其家庭破裂,每月资助刘某1妻子10元,供其家庭度日。在这几十年中,刘某1根本未尽过做子女的义务,更别说扶养母亲了。在与母亲来往期间,也是母亲付出的多,其从母亲处拿过不少于五万元钱款。母亲去世后,两再审申请人私分母亲遗产,在母亲的丧葬费上做假帐,连母亲2000多元的骨灰盒都要造假成8000多元。综上,两再审申请人没有尽赡养义务,不顾亲情,私分母亲遗产,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审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及顾爱珍丧葬的实际办理情况,认定丧葬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七万元,并无不当。2、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三、四款分别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能举证证实被申请人未尽应尽的扶养义务,也未证实其两人对母亲顾爱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而原审在被继承人顾爱珍没有立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上述法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遗产进行平分,而未适用该法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少分或不分遗产、对再审申请人多分遗产,在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综上,顾某1、刘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某1、刘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