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3758号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1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蒋迎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路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