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林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林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65号原告:张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林玉杰,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张勇诉被告林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