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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道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4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道金,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金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9日,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在日本东京都目黑区洗足1丁目9番18号宫田庄205室的住所内因琐事引发纠纷。之后,被告人黄道金持刀追砍被害人孟某某直至18号宫田庄公寓门前的道路上。嗣后,被告人黄道金追上逃离的被害人孟某某,持刀连续数次刺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胸部和背部,致使被害人孟某某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失血过多而当场死亡。日本警方接警后赶赴现场,被害人孟某某已呈俯卧位趴在宫田庄外面的道路上,全身是血,其已无脉搏、无呼吸、无意识。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瞬间大量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该院认为,被告人黄道金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日本已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道金辩解,被害人孟某某不是被其所杀。黄道金供述,事发当日,其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宫田庄205室住所内曾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孟某某从冰箱上拿起刀向黄道金刺来,黄道金将刀夺下,但黄未持刀追砍并刺死孟某某。辩护人庄炜萍辩称,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接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黄道金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45万元,请求对被告人黄道金减轻处罚。公诉人指出,本案证据均系依法取得,我国调查小组也到日本进行现场调查;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黄道金的有罪供述等能够证实黄道金在宫田庄门口道路上持刀刺戳孟某某,法医鉴定人所作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及警察署见证鉴定过程的书证均证实被害人孟某某系被用刀杀死,根据创口部位能够反映行凶者的杀人故意,日本警方从黄道金处扣押的带血刀具印证黄道金刀刺孟某某,且造成孟某某死亡的事实。被告人黄道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道金的辩解与证据不符,不应采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均系中国赴日本打工人员,二人同住日本东京都目黑区洗足1丁目9番18号宫田庄205室。2004年7月19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宫田庄205室住所内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黄道金持厨刀刺孟某某,并追赶孟某某至18号宫田庄公寓门前道路,追上孟某某后持刀连续刺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胸部及背部等处,孟被刺倒地后,黄道金持刀返回宫田庄205室住所。当地警察接到报警赶至现场时,被害人孟某某俯卧于宫田庄外面的道路上,全身是血,经呼叫无反应,在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于当日20时许确认死亡。同时,警察根据邻居指认,至宫田庄205室将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并在室内发现一把带血厨刀,黄道金向警察承认自己持刀刺人。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案发后,被告人黄道金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12月2日获假释。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将被遣返回国的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日本法务省刑事局、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日本警察厅刑事局等部门分别出具的函、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三支队出具的《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赴日本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证明我国公安及检察机关根据我国与日本国之间缔结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从日本相关部门获取本案证据,且派员赴日实地走访、核实相关证据。2、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书、东京高等法院判决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某某出具的《报告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课长司法警察员警视冈某某出具的《互助相关事项照会》、法务省保护局观察课课长今某某出具的《答复书》,证明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道金因被诉杀人、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一案被东京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东京高等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判决驳回黄道金上诉,2014年6月18日,日本关东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受理黑羽监狱假释申请,同年10月27日作出同意假释黄道金的决定,假释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3、证人尾某某的证言附示意图,证明2004年7月19日18时48分左右,尾某某从东京都目黑区洗足x丁目x番x号弓场公寓x楼住处外出时,从公寓左斜前方的公寓传来了一个人的叫喊声,随后传来东西破碎和人从楼梯上跌下的声音,之后跑出两名男子,一人先出来,另一人在追赶,尾某某没有看到之后的经过,直到两人在道路上面对面站着,被害人面朝尾某某方向,发出叫声后身体前倾,犯罪嫌疑人右手在被害人腹部到胸口位置,后被害人手压胸腹部,该处血流出来了,犯罪嫌疑人右手上举,从被害人上方向背部或肩部用力挥下,再举起来时,尾某某看到犯罪嫌疑人手上握刀,犯罪嫌疑人左手压着被害人左肩,再次向背部、肩部位置挥刀,被害人此时不再叫喊,犯罪嫌疑人左手压着被害人右肩,用右手向被害人腹部到胸部位置自下往上刺了一刀,后尾某某因害怕回到自己公寓并报警。4、证人瓜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19日18时45分左右,瓜某某在东京都目黑区洗足x丁目x番x号宫田庄x室听到隔壁xx室传来吵架声,用的是中国话,不久听见有人冲下楼梯的声音,瓜某某打开房门,看见走廊上点点血迹直到楼下,瓜某某到公寓门口路上,看到一名胸口、胳膊全是血的男子(经辨认是黄道金)右手持全是血的菜刀,很激动的样子,上了公寓楼梯,瓜某某看见路上有一名男子倒在地上,血越流越多。5、警视厅碑文谷警察署的《现行犯逮捕手续书》,证明碑文谷警察署司法巡查小某某等警察到现场时,被害人趴倒在洗足x丁目x番x号处的马路上,身上有伤、浑身是血,经呼叫无反应,经他人指认,警察在宫田庄xx室找到黄道金,黄承认其刺了被害人,并指出了砧板上一把沾满血迹的厨刀就是刺被害人所使用的刀具,小某某将黄道金作为现行犯逮捕。6、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堂某某制作的报告书附会议照片,证明2015年12月,在中国公安及检察机关派员见证下,日本警方向当时处理案件的警察进行询问,小某某证明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俯卧在地,在其之前到达的警察告知其被害人已无脉搏、无呼吸、无意识,其和搭档经他人指认进入宫田庄,发现入口处有血迹,在宫田庄xx室,发现犯罪嫌疑人低头坐在床上,身上有血,经其询问,犯罪嫌疑人承认刺了人并指出作案工具为厨房内一把沾血刀具,其和搭档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并带至碑文谷警察署,其间犯罪嫌疑人未作辩解。7、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池田胜彦制作的《实况现场调查笔录》、《检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宫田庄门口道路上,东面靠北沿着墙的道路上(孟某某倒地处)有一堆类似血液物体的痕迹(周边还零星有类似血痕物体的滴下痕迹和飞沫痕迹),相同地方的水泥墙上附着有类似血痕物体;从上述位置到宫田庄一楼出入口门口的道路上,有零星的拇指大小到小指大小的暗红色类似血痕物体的滴下痕迹;宫田庄玄关门外侧水泥地上,附着有暗红色拇指大小到赤豆大小的类似血痕物体的滴下痕迹;宫田庄内台阶、楼梯、走廊内有多处类似血痕的痕迹;宫田庄xx室内榻榻米上、冰箱门上、水槽内、装相机的纸袋内等多处有类似血痕的物体附着,电话机的电话线已损坏;警方在宫田庄205室东侧靠近水槽靠北侧的塑料红色置物架上白色砧板处,扣押刀刃长约18厘米附着有类似血痕物体的厨刀。8、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大某某制作的关于犯罪现场确认的报告书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12月,日本警方在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人员见证下察看、确认案发现场以及证人尾某某目击本案时所处位置。9、碑文谷警察署司法巡查三某某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久某某制作的《数码照片拍摄报告书》及作案工具照片,证明日本警方对本案作案工具厨刀(刀刃长约18厘米附着有类似血痕的物体)一把予以扣押并拍照固定的事实。10、碑文谷警察署巡查部长酒某某制作的《测量结果报告书》,证明厨刀总长度约30.5厘米,刀刃长度约18厘米,刀刃最大宽度约4.5厘米,刀背厚度约2毫米。11、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久某某、巡查部长辻某某提供的《诊断结果报告书》,证明被收治人系东京都目黑区洗足x丁目x番x号宫田庄xx室孟某某,孟由急救队送昭和大学医院收治,其伤势包括左胸正中到达心脏的刺创(宽约4厘米)、右胸部到达肺部的刺创、后颈部到达肋骨部的刺创、右背刺创,治疗过程从心肺停止、呼吸停止的状态开始实施复苏术的同时开胸,因心脏洞穿、大量出血,心脏停止跳动,抢救无效,于2004年7月19日20时确认死亡。12、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本某某提供的《检验见证报告书》,证明由警视厅刑事部鉴证科检验官司法警察员警部畑某某对被害人孟某某进行了检验,对其死因怀疑系胸部及背部刺切创所导致的失血过多,开始检验的时间为死后3小时左右,凶器推定为含有宽度4厘米部分的尖锐刀具,孟某某头、面、颈、胸腹、上下肢等全身多处有表皮剥落,以及胸腹、背部、上肢等处有多个创口等情况。13、东京都监察医、东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系研究科法医学教授吉某某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某某提供的《解剖见证报告书》,证明由吉某某对被害人孟某某的尸体进行检查并执刀解剖,确认孟某某头、面、颈、胸腹、上下肢等全身多处有表皮剥落,以及胸腹、背部、上肢等部位有多处创口,包括(1)头部、面部、四肢等处有数量较多的挫伤(计有27处),主要创口有①左肩峰外侧后部有3.5厘米及4.5厘米向外突出的“く”字形状瓣状切开创;②前胸中部靠左胸骨颈切迹以下14.5厘米处向斜左下方有4.1厘米长的双线缝合创口,从心包膜前面右侧长4厘米左右的创口刺入,从右心室前壁将包括三尖瓣前部右冠状动脉附近部位的右心房前面纵向切断4.5厘米左右,至大动脉起始部位右侧约1.2厘米的纵向切断为止;③右前胸部有向上3.5厘米、向右方6.7厘米的反“L”字型的创口;④脊柱部颈椎点向斜右下方向有长3.7厘米的创口;⑤右肩胛下方有长7.5厘米的创口。(2)推定凶器是刀刃薄的一侧锋利的尖锐刀具,刀体长15厘米左右、刀刃最大宽度4.0厘米左右(参考值),上述部位②系致命创。(3)死因:孟某某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的失血过多死亡。14、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某某制作的报告书、吉某某制作的答复书,证明2015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会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赴日本调查取证,吉某某根据事先获得的上海市公安局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在联合工作小组见证下接受日本警方询问,确认上述鉴定意见,指出:(1)致命伤是前胸中部靠左向斜左下方有4.1厘米长的刺创,是刀具刺了心脏,其认为心脏受到这样的伤是不可能行动和走路的;(2)最深的伤口是胸骨的伤,穿透了第四肋间;(3)右前胸部反“L”字型的刺切创是刺了一下拔出刀后改变刀刃方向再刺形成;(4)排除被害人头部伤(擦挫伤)对死因的影响,排除被害人系固有疾病导致死亡等情况。15、被告人黄道金的供述(1)2004年8月2日在碑文谷警察署所作供述,证明2004年7月19日,黄道金和孟某某本来约好去池袋购物,因黄道金未陪孟某某购物,孟某某很生气,孟某某回到住处东京都目黑区洗足1丁目9番18号宫田庄205室后,为此事和黄道金发生争执,并将黄道金推离205室,黄道金将孟某某推回了205室,孟某某即从冰箱上取出菜刀,举在黄道金面前。黄道金用右手夺过菜刀,刺了孟某某左胸部。孟某某从房间奔出,黄道金也追出房间,两人在下楼时先后滚落楼梯,孟某某站起来手搭公寓大门把手时,黄道金以刀刃向下的方式,用菜刀刺了孟某某一侧肩膀附近。孟某某逃出大门十米左右,转身面对黄道金,用双手抓住黄道金双手腕,黄道金挣脱右手,捅进孟某某乳头和心窝间附近,后又在同样位置捅了一次,最后一次捅在左胸乳头和心窝之间。孟某某向前扑倒,血从胸部附近流出。嗣后,黄道金回到房间。(2)被告人黄道金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公审供述记录(辩护人盘问),证明黄道金说孟某某是猪,孟某某拿出厨刀刺向黄道金(但辩护人进一步盘问时黄道金又称孟某某是用刀指着黄,并不会刺到),黄道金夺过刀,为吓唬孟某某,黄道金向孟某某侧腹部下空隙刺了一刀,黄道金认为即使刺到也只是擦破皮。后孟某某伺机逃出屋外。黄道金怕非法滞留身份暴露,持刀追出屋外,希望叫回孟某某。孟某某下楼时跌到了一楼,黄道金也跟着追下楼从楼梯上跌下,拿在手里的厨刀撞到了被害人身体。黄道金称其最初在屋里反击被害人刺了一刀,在楼梯上跌倒时撞到了孟某某,可能拿的刀刺了孟某某胸口,因为两个人都跌倒了,可能刺了孟某某背部,当时想抓住孟某某,但是忘了手里拿着刀,可能刺了孟某某几刀,记得在外面刺了三刀,分别在前面、右腕和右胸。16、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某某、巡查部长酒某某制作的《犯罪现场再现笔录》附照片,证明日本警方根据被告人黄道金供述,还原其杀害孟某某的过程。具体为孟某某与黄道金发生争执后,孟某某说与黄道金断绝关系并要赶黄道金走,同时,孟拔掉电话机的电话线,将电话机扔向储藏柜,又将电风扇、电饭锅的连接线拔掉,让黄道金滚出去,孟某某按着黄道金的肩膀催促黄从房间出去并推黄的背,黄道金与孟某某相互推搡,将孟推至居室内的冰箱附近,在两人间的距离稍微分开时,孟某某拿起了冰箱上放着的菜刀向黄道金逼来,黄道金夺刀,将菜刀刺向孟某某胸部,孟某某双手挡着胸部,黄道金刺中孟某某,孟某某向屋外跑,黄道金拿着菜刀去追,孟某某下了两三级台阶,踏空了,滚下楼梯,黄道金下楼梯时踩空,滚了下去,菜刀还在手上,孟手搭在一楼出入口门把手上,想要站起来,黄道金用手中的菜刀向孟的背部刺去,黄道金在门前站起来时,孟某某已经跑到外面了,黄道金追上孟,左手搭在孟的左肩膀,孟某某回头对着黄道金,两人相互头碰头,双手互压,菜刀仍在黄道金手上,黄道金对孟某某说“回去吧”,但是孟没有回答,黄又向孟胸部刺了三刀,孟当场倒下趴在地上,胸部流出血来,黄道金离开现场,回到房间,将菜刀放在冰箱边的菜板上。17、证人王某某、大某某、崛某某、笹某某的证言,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御子柴武志制作的《护照复印报告书》、相关的出入境及外国人登录记录、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黑泽伸行制作的《户口簿获取经过报告书》,证明孟某某、黄道金由中国赴日本打工及居住于东京都目黑区洗足1丁目9番18号宫田庄205室等情况。18、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证明案发及被告人黄道金的到案情况。19、(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院判决黄道金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黄道金是否持刀杀害孟某某,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黄道金供认了其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宫田庄住所内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孟某某从冰箱上拿起刀向黄道金刺来,黄道金将刀夺下等情况,但否认持刀刺死孟某某。日本警方提供的证据表明,警察到场时发现浑身是血的被害人俯卧在地,身上有伤,此时已无反应,经送医院救治无效确认被害人死亡。通过对尸体外表检验及解剖,确认被害人全身有大量挫伤及数处创口,主要创口在前胸、肩背等处,其中前胸部心脏刺创为致命伤;抓获被告人黄道金的警察证明,在宫田庄xx室找到被告人黄道金时,黄向警察承认自己刺了被害人,并向警察指明了作案工具;目击证人尾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道金手中持刀一路追赶被害人至宫田庄外道路,且持刀连续刺入被害人胸部等处,尾某某描述的刀刺部位也与尸体外表检验及解剖情况相印证。被告人黄道金在日本警方及东京地方法院所作供述均承认自己刀刺被害人的事实,并且向日本警方模拟、还原其杀害孟某某的过程,其供述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持刀刺死被害人的事实,且从被告人黄道金持刀连续刺入被害人身体的次数、创口形态、位置(胸、背等要害部位)等情况亦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道金故意杀害被害人孟某某,故对被告人黄道金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黄道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道金系中国公民,其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其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道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