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章建明与游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明,游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70号原告章建明,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游志刚,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章建明与被告游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所欠货款3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游���刚于2008年欠原告章建明芯板条货款,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一直不还。被告游志刚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游志刚于2010年5月11日向章建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游志刚欠章建明芯板款32000元。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本院确定以下事实: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游志刚多次向原告章建明购买芯板。2010年5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芯板款32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章建明芯板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正。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均未果。本院认���:原告章建明主张被告游志刚欠其货款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章建明货款3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付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