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9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市盛泽之夜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泽之夜娱乐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盛泽之夜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南侧1幢1-3层。投资人:陈发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吴江市盛泽之夜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上诉人吴江市盛泽之夜娱乐会所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市盛泽之夜娱乐会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俞是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