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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40陆召兰与陆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召兰,陆燕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40号原告:陆召兰,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陆燕彬,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陆召兰与被告陆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陆召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召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