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井立峰、陈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井立峰,陈冠英,王春红,井立峰,陈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409号之二原告:王春红,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梅,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井立峰,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陈冠英,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诉被告井立峰、陈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下以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王春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红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