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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华与张金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张金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4185号原告:田华,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超,黑龙江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荣,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太平建华自行车修配厂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晔,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华与被告张金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超;被告张金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位于哈尔滨市××街××单元××号的房屋归田华所有。事实和理由:2000年2月18日,田华与案外人签订买房协议书,约定以64000元价格购买位于哈尔滨市××街××单元××号的房屋,并与2000年3月31日交付房款,口头约定房子登记在田华的母亲赵凤琴名下。2003年赵凤琴去世,后田华父亲田世月与张金荣结婚。2014年10月,田世月去世,此时田华得知此房屋已更名到张金荣名下,遂多次与张金荣协商更名过户事宜,但张金荣一直不予答复并一直占据房屋。2014年12月,田华在管辖该房屋安隆房管所了解到,此房屋欠交多月房费,说明此房屋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没有通过房管所。张金荣辩称,争议房产原是公产,现是私产,现登记所有人为张金荣,产权证号是哈房权证里字第××号。2005年张金荣与田世月恋爱并共同生活,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以下事实是据田世月所说:争议房是田世月��不是田华出资购得,其家庭内部调整如下:田世月的子女田影搬到田世月另一处房产居住,田世月同时将安顺街79号2单元102室(门市)调整给田华,但条件是田华用自己的另一处房产给田世月的次子田利、田华拿出5万元补偿给田世月的长子田军、并由田华负责田世月的养老送终。后田华私自将门市房更名到自己名下,未履行前述的附随义务,田世月起诉田华要求撤销更名至田华的承租证门市房产,恢复原状,家庭开会确认田华返回门市房,争议房产暂时由田军、田利居住。2009年张金荣和田世月登记结婚后,田世月将争议房屋要回,承租证由田军更名至田世月名下。2012年6月8日争议之房已由公产买断为私产,私产所有人为田世月,而此前承租人就是田世月,田世月之前承租人是田军、田军之前的承租人为田影,并不是田华所说的是其母亲赵凤琴为承租人。由此可见,上述事实如果是属实的话,田华从来没有在房屋上享有任何权利,包括现在的私产所有权和公产承租权,这些情形田华早就知道,田华起诉书当中提到诉争之房欠房费,提出更名手续未经过房产所,这一事实不论是否存在均不能否定现在张金荣取得的房产证的合法性,房产的来源,多次的权利人变更均属合法。张金荣2012年6月11日以夫妻更名的名义从田世月处获得房产,此前田世月又立有遗嘱,张金荣取得房产证和享有的物权是完全合法的,田华起诉所主张事实是不真实的,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之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A3、证据B1、证据B2、证据B3,本院均予以采信。张金荣对证据A1的异议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证据A1。证据A2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田华对证据B4、证据B5异议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4、证据B5。证据B6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6。田华系田世月与赵凤琴之女,2014年10月7日田世月死亡,哈尔滨市××街××单元××号房屋系公产房屋,2012年6月8日房改售转换为私产,房产登记为田世月单独所有,2012年6月20日,经田世月与张金荣以夫妻更名为由申请,该房屋变更为张金荣所有。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012年6月20日,哈尔滨市××街××单元××号房屋登记在张金荣名下,张金荣作为物权所有人,对其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他人无权干预。田华主张自己系争议之房的购买出资人、房屋应登记在赵凤琴下等证据不足,其的诉讼���求,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利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