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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侠与韩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韩国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809号原告:李侠,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靳灼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伟,男,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韩瑞,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生,住址同韩国,系韩国伟父亲。原告李侠诉被告韩国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侠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灼强,韩国伟的委托代理人韩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韩国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7727元;2、本案诉讼费由韩国伟负担。事实和理由:韩国伟和我均为太和县苏果超市员工。2016年9月10日下午,我和韩国伟交接班时,韩国伟将我的挎包扔进一旁的垃圾桶里,我发现后就质问韩国伟,随后便遭到韩国伟的辱骂和踢打。被其他员工制止后,双方来到超市办公室,韩国伟又揪住我的头发殴打。当晚,我入住太和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次日到太和县城关派出所报案。我住院12天,发生医疗费3306元,派出所对韩国伟进行了罚款400元的处罚,我的医疗费等损失经调解未果。韩国伟辩称:我和李侠都是苏果超市的保安员。2016年9月10日下午,李侠和我交接完班后去逛超市,回来后来到我的工作岗位,要求把包放在我岗位的桌子上,我当即对其进行了劝说。她不但不听,反而态度强硬,并且骂骂咧咧。我把他的包放在楼道的墙角,他就开始骂我,并动手打我。我出于自卫才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事情经派出所处理,对李侠进行了罚款200元的处罚。李侠的医疗费不排除有治疗其他伤病的情况;李侠生活能够自理,不需要护理,因此不应有护理费;李侠要求的误工费过高,与实际收入不符。为此请求依法驳回李侠的诉讼请求。李侠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李侠的身份证,证明李侠的原告主体资格;(二)、监控视频和太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韩国伟打了李侠,太和县城关派出所对韩国伟进行了罚款400元的处罚;(三)、照片6张,证明李侠身上多处受伤;(四)、李侠住院病历及票据,证明李侠受伤住院12天,发生医疗费3306元;(五)、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李侠对派出所的处理决定不服。韩国伟围绕辩解提交了如下证据:(一)、韩国伟的身份证,证明韩国伟的身份;(二)、太和县公安局太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派出所对李侠处于罚款200元的处罚。(三)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复字【2017】10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太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对李侠和韩国伟提交的证据组织力质证,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2016年9月10日下午15时许。李侠和韩国伟因李侠放包,发生争执引发相互撕打。韩国伟将李侠打伤,李侠住院治疗12天,发生医疗费3306元;李侠同时发生了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韩国伟对此应当予以赔偿。李侠对打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韩国伟的赔偿责任。李侠的损失有:医疗费3306元、误工费1370.64(114.22元/天×12天)、护理费1370.64(114.22元/天×12天)元、营养费360(30元/天×12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50元/天×12天)元、交通费120(10元/天×12天)元,合计7127元。本院确认韩国伟应赔偿李侠损失5702元(7127×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侠人民币5702元。二、驳回原告李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5元,合计120元。由被告韩国伟负担100元,原告李侠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