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包文娇与陈伟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娇,陈伟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591号原告:包文娇,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陈伟建,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包文娇与被告陈伟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包文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包文娇以欲与对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文娇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包文娇负担。审 判 员 赖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