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天立瑞商贸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天立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催3号申请人陕西天立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31号佳家花园3幢10905室。法定代表人罗慧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宁,男,陕西天立瑞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泾阳县。申请人陕西天立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陕西天立瑞商贸有限公司签发的票号为×××[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玖月零贰日,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付款人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天立瑞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凝琴审判员  李凤生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