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恩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恩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105号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谭绍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恩宏,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恩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安徽国耀园上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