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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有与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大连金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有,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大连金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749号原告:梁有,男,199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大连金马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8号。负责人:肖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有与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大连金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有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