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建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1806号。法定代表人:周爱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建军,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建军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与光明交汇处,该地属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依法应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阮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