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晓霖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霖,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廊坊市鼎云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6976号原告:郑晓霖,女,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国良,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王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廊坊市鼎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村。法定代表人:杜学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本院受理原告郑晓霖与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鼎云塑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晓霖负担。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