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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丁某1、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丁某1,丁某2,丁某3,马某1,马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407号原告:孙某,男,回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女,回族,1954年9月16日生,住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耀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某1,女,回族,1957年11月21日生,住本区。被告:丁某2,女,回族,1960年4月5日生,住本区。被告:丁某3,男,回族,1989年6月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白智敏、张玉琪,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1,女,回族,1979年4月18日生,住瀍河区。法定代理人:马某3(又名马民革),男,回族,1951年12月15日生,住址。委托代理人:李杰、孙雁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2,女,回族,1988年7月6日生,住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丁某1、丁某2、丁某3等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因遗漏当事人,需重新立案起诉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杨静茹人民陪审员  杨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孙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