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劲松与林德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劲松,林德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481号原告:侯劲松,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德汉,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侯劲松与被告林德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侯劲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劲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钢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戴龙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