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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陆强与朱明龙、朱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强,朱明龙,朱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7567号原告:陆强,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朱明龙,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朱钟杰,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陆强与被告朱明龙、朱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朱明龙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0日、同年4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明龙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2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4%,自2016年6月5日计算至10月4日)、违约金20000元,合计239200元;2、被告朱钟杰对被告朱明龙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被告朱明龙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一个月,由被告朱钟杰为其还款提供担保。事后,被告朱明龙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起诉。被告朱明龙辩称,借款是其和被告朱钟杰一起花掉的,各半承担100000元,请求调解解决。被告朱钟杰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支付过4个月的利息,从借款日开始付10000元每月的利息,共计4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银行汇款凭证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朱明龙、朱钟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朱明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息为2.4%,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至2016年7月4日止本息一次性归还,如到期不付,则加收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及承担包括律师代理在内的实现债权之全部费用。被告朱钟杰在保证人处签名。朱明龙手写“上述款项已由本人农行收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履行法定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朱明龙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现其拖欠不还,已属违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如被告朱钟杰辩称已经归还40000元利息,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双方对己方诉求或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己方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朱钟杰辩称已经归还利息一节,已为生效的(2016)浙0483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所否认,故其因未能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利息按月息2.4%计算,超出法律允许的年利率24%的上限,故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另因原告同时主张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对于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钟杰为被告朱明龙的借款提供保证,因对保证方式并无约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钟杰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5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钟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明龙追偿。三、驳回原告陆强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元,由原告陆强负担611元,被告朱明龙、朱钟杰负担4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