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水务局与陈忠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水务局,陈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滨河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周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忠富,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人都江堰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陈忠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忠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忠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忠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交付被执行人应得赔偿款。被执行人陈忠富笔录保证在2017年4月11日前腾退租赁土地,若逾期未腾退将强制腾退租赁土地。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水务局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煜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