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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异8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琳、杨志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琳,杨志华,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异80002号异议人:马琳,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书敏,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志华,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林永达。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华等与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案件中,异议人马琳对本院制作并送达涉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4月6日,异议人马琳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马琳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马琳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曹秋芬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