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爱华与任宝昌、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华,任宝昌,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868号原告:宋爱华,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伟,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满族,系瓦房店市交通队岗勤人员,户籍地营口市。被告:任宝昌,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营口市。被告:张莉,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营口市。原告宋爱华与被告任宝昌、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宋爱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054元,减半收取10,527元,由原告宋爱华负担。审 判 长 陈立杰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