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辉南县朝阳镇东兴建材陶瓷批发站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朝阳镇东兴建材陶瓷批发站,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395号原告:辉南县朝阳镇东兴建材陶瓷批发站。住所地:辉南县。经营人:刘英,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南县。被告:王军,男,50岁,汉族,现住辉南县。辉南县朝阳镇东兴建材陶瓷批发站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辉南县朝阳镇东兴建材陶瓷批发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辉南县朝阳镇东兴建材陶瓷批发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辉南县朝阳镇东兴建材陶瓷批发站负担。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