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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药监局与赖玖明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赖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赖玖明,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赖玖明罚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款20000元和加处罚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食药监食行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赖玖明给付罚款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江食药监食行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