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督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作斌与被申请人李福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作斌,李福臻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622民督字69号申请人:曲作斌,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李福臻,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曲作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曲作斌称,201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李福臻向其借款本金2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故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福臻给付申请人本息合计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福臻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作斌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时止。申请费1863元,由被申请人李福臻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房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