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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云利与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云利,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贺云利,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28号申请执行人贺云利。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清。申请执行人贺云利与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凤人劳仲案字[2016]第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云利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20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759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897.50元。申请执行人从被执行人交纳的案件款中已领取3250元,对经济补偿金1897.50元表示放弃,剩余案件款434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5月底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人劳仲案字[2016]第80号裁决书中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贺云利2014年1至3月份工资7040元,2016年4月份工资550元,经济补偿金1897.50元,共计9487.50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