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生林、李永亮等与翟兴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林,李永亮,翟兴楼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050号原告李生林,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李永亮,,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翟兴楼,,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林、李永亮诉被告翟兴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林、李永亮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林、李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