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钱垂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垂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垂亮,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0日决定对其不起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垂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斌、被告人钱垂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垂亮系吸毒人员,曾于2014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责令社区戒毒。2016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钱垂亮与赵某(外号“正宝”,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驾车至隆回县小沙江镇“避风”,三人在小沙江某都春天大酒店开了406房间,并在该房内休息、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晚22时许,郑某告诉被告人钱垂亮有个叫范某的隆回男子想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并表示范某付钱后就会立马将钱转给被告人钱垂亮,钱垂亮表示同意但又称随身携带的只有100来克。郑某便又跟范某联系后告诉钱垂亮,范某只要100克。郑某与赵某、被告人钱垂亮商量后,要求范某先付1000元定金和300元车费,范某表示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1300元钱给郑某。郑某经赵某同意后留下100元打游戏,将剩余的1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赵某收到钱后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转给钱垂亮800元,并告诉钱垂亮卖了毒品后再将买毒品的钱付给钱垂亮。随后,被告人钱垂亮将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凑足100克当着赵某、郑某的面称重后放在电视机旁,以每克60元的约定价格卖给赵某、郑某,再由郑某、赵某自行转卖给范某。2016年11月23日凌晨,郑某、赵某开车至隆回县恒丰宾馆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赵某的提包中搜出一个蓝色尼龙扎口袋,内有5包毒品,经称量总净重110.66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垂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钱垂亮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郑某、赵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通话详单,手机和监控视频截图;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钱垂亮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0日决定对其不起诉。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2014〕隆检公诉刑不诉56号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2、2016年11月23日凌晨,公安干警在小沙江某都春天大酒店406房间抓获被告人钱垂亮时,在房间内发现一个铁盒,里面有三个装有毒品的封口袋,经称量总净重17.01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和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垂亮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垂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垂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没有收赵某、郑某的钱,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被告人钱垂亮供述其购买的毒品是45元/克,卖给赵某、郑某的价格是60元/克,其行为系有偿转让。钱垂亮明知是毒品,主观上有贩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有偿转让的贩卖行为,故钱垂亮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垂亮还辩解称“侦查机关搜缴的17.01克毒品不是其本人的”。经查,钱垂亮没有供述携带了一个装有毒品的铁盒到小沙江某都春天大酒店406房间,郑某、赵某也未证实上述事实,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侦查机关搜缴的17.01克毒品不宜认定为钱垂亮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钱垂亮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钱垂亮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垂亮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垂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到2031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龚家银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