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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凌金华、谢先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金华,谢先元,钟英才,谭健,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余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金华,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浩哲,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先元,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英才,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健,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嘉颖,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明建锋。原审被告:余镜飞,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述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聪,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正安,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凌金华因与被上诉人谭健、谢先元、钟英才,原审��告余镜飞、清远市金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金华委托代理人罗浩哲,被上诉人谭健、谢先元、钟英才委托代理人冯嘉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凌金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对借款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理由: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谭健、钟英才、谢先元为担保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双方重新签订借据过程中,三位被上诉人应清楚认识到自己的签名是双方对借款的重新约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旧借据及说明书推定三被上诉人为担保人,明显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应认定���借款人,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余镜飞答辩称,答辩人在借贷后多次向被答辩人归还了借款,由于借款月利息在5%以上,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限额,因此,答辩人归还超过法律规定利息的款项均属于归还本金,答辩人保留对被答辩人追回多付款项的权利。被答辩人一审提供的《说明书》是被答辩人以超高利率要求答辩人承担利息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按照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指定的账户的汇款,答辩人已经清偿了所有的借款。欠款情况不属实。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谢先元、钟英才、谭健答辩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是不正确的,第一是对方断章取义,综观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清楚的,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是清楚,证据也是充分的,答辩人注意到,第一、借款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发生的,作为答辩人只是担保人,有借据为准,后来到期以后,被答辩人就凭一个新的所谓借据,让担保人在上面签字,但是这个签字不等于改变了担保人的身份,因为借据内容里面没有对借款人的变更,只是逾期的变更,而借据的借款人抬头当时是没有任何字体的,后来是被答辩人自己填上去的,作为被答辩人是不清楚,不知道的,除了这两份证据以外,还有一个很关键的证据就是2014年5月24日的《说明书》,这个证据是被答辩人提交给法院,也就是被答辩人确认说明书的内容的,对被答辩人有约束力的,这个说明也是确认余镜飞是唯一欠上诉人款项的人,答辩人认为案件事实应该综合分析,不能断章取义。第二、作为借款人,余镜飞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还款的银行单,被答辩人也承认收款人是受其委托去收款,总共有500万,被答辩人借给余镜飞的借款是150万,所以余镜飞还款给上诉人的数额远远超于借款本息数额,至于余镜飞不提出反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所以答辩人认为借款人余镜飞与上诉人之间的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被答辩人的所谓的150万元是没有依据的,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清远市金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余镜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凌金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立即归还借款150万元,并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之日止(其中计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4.6万元);2、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支付律师费7.4万元;3、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21日,凌金华向余镜飞账户汇款150万元。就此笔借款,凌金华提供一份《借据》,抬头乙方(借款方)填写为“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正文载明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止;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凌金华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均由借款方承担。该《借据》落款处,乙方栏有余镜飞签名及金键公司盖章,下方空白处有谭健、钟英才���谢先元签名。余镜飞、谭健、谢先元、钟英才对2012年3月21日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凌金华提供的上述《借据》为伪造的。为此,谭健提供了2012年3月21日凌金华、谭健、钟英才、谢先元之间签订的另一份《借据》,载明借款人为余镜飞;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4月20日,如借款人须逾期还款,必须经出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借据;如未经出借人同意延期还款的,借款人除向出借人加付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并按日计付欠款总额的2%违约金;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全部借款,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另外,《借据》右上角空白处有手写字样“重写一份从2013年9月20日-10月21”,左下角空白处有手写字样“2012.3.21至2013年9月20共付18个月付162万,重写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10月21日一个月”。谭健提供的《借据》上,余镜飞在乙方借款人处签名并盖上金键公司公章,谢先元、谭健、钟英才在担保人栏签名并捺印。凌金华对谭健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借据》因逾期还款而另外订立了新的借据予以续期,该《借据》已经作废。为此,凌金华提供了余镜飞于2014年5月27日出具的一份《说明书》。该《说明书》内容为:“本人余镜飞在2011年-2013年期间汇入凌金华、凌彩友、陈伟文、凌冠辉、凌伟光、钟灿洪的账户资金是货款合作交易完成。双方均无债权债务纠纷和法律责任。唯有本人余镜飞到今日为止唯一欠凌金华150万元未清还(2012年3月21日起到2013年10月20日的借款合同)。特此声明。”余镜飞本人接受一审法院询问时对该《说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说明书》上确认的借款150万元是在未冲抵之前凌金华向其收取的高利息时所向凌金华确认的借款本金,事实上其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凌金华及其参与经营的正兴投资公司高息借款,所归还的款项已远远足以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在(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78号案中,余镜飞、谭健、谢先元、钟英才均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凌金华提供的《借据》上签名及盖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庭审过程中,金键公司、余镜飞及谢先元、钟英才、谭健均向一审法院撤回了上述司法鉴定的申请。此外,在(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78号案中,余镜飞曾向一审法院申请由第三方机构对其与凌金华之间的往来款项进行核算。另查明,凌金华为实现债权,委托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并支付律师费7.4万元。再查明,2013年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凌金华于2012年3月21日向余镜飞出借150万元的事实,有银行汇款凭证为证,凌金华、余镜飞双方对此也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谭健、谢先元、钟英才对涉案借款需承担的义务应当以哪一份《借据》为准;二、涉案借款是否已经清偿完毕。关于焦点一,对于谭健所提供《借据》的真实性,凌金华在质证时已予确认,但主张该《借据》在到期后已经另行订立了新的借据,而凌金华提供的《借据》则是在被告逾期还款后为展期重新订立的。余镜飞则抗辩凌金华持有的《借据》只是草签,没有正式履行,实际履行的是谭健所提供的《借据》。即凌金华、谭健、谢先元、钟英才双方对谭健所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且该《借据》是借款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谭健提供的《借据》上载明“如借款人须逾期还款,必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借据”,该《借据》空白处���多次出现“重写”等字样。余镜飞本人也确认了凌金华提供《借据》上其签名的真实性。虽然凌金华提供的《借据》上借款人抬头载有钟英才、谢先元、谭健的名字,但既然凌金华认为其提供的《借据》是因余镜飞逾期还款而续签的,那么除履行期外,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应当以凌金华《借据》(即谭健提供的《借据》)为准。而且,凌金华提供的余镜飞于2014年5月24日出具的《说明书》上也载明“唯有本人余镜飞到今日为止唯一欠凌金华150万元未清还”,即凌金华、谢先元、钟英才、谭健双方始终知道借款人为余镜飞,而没有将凌金华担保人变为借款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为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为借款保证人。至于金键公司,其在谭健提供的《借据》上,在借款人落款处盖上公章,应视为与余镜飞同系借款人。关于焦点二,借款人余���飞在2014年4月24日出具《说明书》上确认涉案借款尚未清偿。虽然其抗辩在与凌金华的款项往来过程中存在大量高息借贷,但已支付的其他高息借款的本息是余镜飞当时的自愿行为,不能以其他借款中包含高利息的还款来冲抵涉案借款。故余镜飞申请对双方全部来往款进行核算,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而且,余镜飞、金键公司也未能明确其向凌金华及关联人员支付的款项当中,哪一笔是归还本案借款本息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余镜飞、金键公司应当向凌金华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采信凌金华的主张,凌金华提供的《借据》是为借款展期所签订,对于还款期2013年10月20日的约定真实有效。利息依约从逾期之日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4万元,依约也应当由借款人余镜飞、金键公司承担。至于谢先元、钟英才、谭健的保证责任。涉案两张《借据》上均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谢先元、钟英才、谭健的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期间视为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3年10月20日起六个月内(2014年4月20日前)。凌金华未举证证明其在2013年10月20日借款到期后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由于凌金华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限内向谢先元、钟英才、谭健主张过保证责任,谢先元、钟英才、谭健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凌金华要求谢先元、钟��才、谭健对涉案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粤18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一、余镜飞、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凌金华清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余镜飞、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凌金华支付律师费74000元;三、驳回凌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280元,由余镜飞、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凌金华确认2012年3月21日的借据中抬头“乙方(借款方):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由其填写。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三被上诉人究竟系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首先,因双方均确认上诉人提交的借据系三被上诉人提交借据的续签,而根据三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据,余镜飞是涉案150万元借款的借款人,谢先元、钟英才、谭健系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其次,上诉人在二审中亦确认续签的借据系其事先打印好,借据中抬头“乙方(借款方):余镜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清远市金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由其自己填写,而非谢先元,钟英才、谭健填写。余镜飞在借据尾部乙方(签名)处签名,谢先元,钟英才、谭健在余镜飞签名正下方空白处签名。根据该借据记载的内容,不能反映三被上诉人有向其借款或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最后,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据的内容,涉案借款发生时,上诉人仅要求三被上诉人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三被上诉人亦同意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对三被上诉人担保人的身份均无异议。在双方没有新的借款事实发生,谢先元、钟英才、谭健没有做出新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上诉人以三被上诉人在借据空白处签名为由,请求确认三被上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其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凌金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上诉人凌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惠文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禹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 敏书 记 员 余伟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