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兵与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兵,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唐兵,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工业园区A3-1/01地块(二期标准厂房1、2号楼),注册号:500223000009343。法定代表人:蓝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兵与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719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潼南区工业园区南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厂房内的部分机器设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因另案被多家法院查封,其机器设备也因向银行贷款而设定了抵押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正在对以上财产进行司法处置中。经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71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7719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