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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9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嘉强与吴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强,吴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9813号之一原告:李嘉强,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晨,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美琴,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李嘉强与被告吴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嘉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李嘉强负担。审 判 长  白 龙人民陪审员  黄毅江人民陪审员  何承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镇雄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