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9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嘉强与吴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强,吴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9813号之一原告:李嘉强,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晨,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美琴,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李嘉强与被告吴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嘉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李嘉强负担。审 判 长 白 龙人民陪审员 黄毅江人民陪审员 何承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镇雄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