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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守文、田克兵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守文,田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田守文,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田克兵,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田守文与被执行人田克兵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