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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莉铭与陈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莉铭,陈亮,铁岭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93号原告:彭莉铭,女,住调兵山市。被告:陈亮,男,1979年8月25日生,住开原市。第三人:铁岭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莉铭与被告陈亮、第三人铁岭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彭莉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莉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莉铭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贾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