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莉铭与陈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莉铭,陈亮,铁岭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93号原告:彭莉铭,女,住调兵山市。被告:陈亮,男,1979年8月25日生,住开原市。第三人:铁岭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莉铭与被告陈亮、第三人铁岭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彭莉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莉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莉铭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贾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