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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15号原告:张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朱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