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15号原告:张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朱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