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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四川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圣迪雅信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圣迪雅信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车俊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圣迪雅信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楼12层1243号。法定代表人牛晓,执行董事。上诉人四川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圣迪雅信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四川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约定明确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系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是针对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提出意见或主张。本案,四川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仁寿县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川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针对该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畴,并不是针对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提出的异议,故原裁定以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旭齐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文雅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