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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忠营、李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忠营,李相军,邹秋云,刘勇,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忠营,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相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邹秋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恒,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相军、邹秋云、刘勇、王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相军、邹秋云、刘勇、王恒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相军、邹秋云、刘勇、王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勇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