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010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蔡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0108刑初2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征,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文教镇学区,现住海南省文昌市文中二里3号。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梅、李彦松,被告人蔡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征驾驶车牌号为琼C7xxxx的中型自卸货车,沿海文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28公里路段时,因变更车道不当,在超车道内与韩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琼C7Axxx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琼C7Axxx轻型厢式货车乘员林某当场死亡、韩某2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蔡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牌为琼C7xxxx的中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案发后,肇事车辆车主林颖向被害人林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42万元,并赔偿了被害人韩某2医药费、琼C7Axxx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损坏修理费等费用。被害人林某、韩某2的家属对蔡征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驶证、驾驶证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通话清单、无犯罪证明、证人韩某3的证言、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被害人韩某2的陈述、被告人蔡征的供述、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意见、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征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史燕燕人民陪审员李运全人民陪审员林振恒9r047ail3rkfq4rh7s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6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