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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丁光武、陈润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光武,陈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丁光武,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润武,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丁光武与被执行人陈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为27645.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