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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申请李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李宏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173号申请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G7169998-6。负责人张涛,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李宏,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为与被申请人李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李宏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吕立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宏价值56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