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任金雷、贾晓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任金雷,贾晓宁,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8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代表人:王霄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全,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沙,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金雷。被告:贾晓宁。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任金雷、贾晓宁、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史艺娜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小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