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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任金雷、贾晓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任金雷,贾晓宁,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8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代表人:王霄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全,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沙,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金雷。被告:贾晓宁。被告: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任金雷、贾晓宁、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史艺娜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小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