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湘慧与被执行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湘慧,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湘慧,女,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东善桥镇胜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曾宪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湘慧与被执行人江苏宏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宏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湘慧归还认购款8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其中20000元自2014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宏飞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42元。逾期被执行人宏飞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宏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宏飞公司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宏飞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本院遂依法将宏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信息,未发现宏飞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湘慧亦未能提供宏飞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人吴湘慧与被执行人宏飞公司及担保人中房老龄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产业公司)达成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担保人中房产业公司对被执行人宏飞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吴湘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担保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湘慧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宏飞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宏飞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宏飞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湘慧亦未能提供宏飞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人吴湘慧与被执行人宏飞公司已达成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担保人中房产业公司对被执行人宏飞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任华顺审 判 员  陶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海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