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萌萌、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萌萌,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高庆甲,吴玉平,张兆福,岳秀云,张文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萌萌,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前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4800817P。法定代表人:巩长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东镇村。组织机构代码:70637582-4。负责人:袁训行,经理。原审被告:高庆甲,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张北路东齐鲁电器生活区。原审被告:吴玉平,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张北路东齐鲁电器生活区。原审被告:张兆福,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审被告:岳秀云,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未到庭)原审被告:张文玉,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上诉人张萌萌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高庆甲、吴玉平、张兆福、岳秀云、张文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萌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萌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7元,减半收取3053.5元,由上诉人张萌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希宝审判员 倪玲玲审判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尹衍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