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赵志刚、仲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赵志刚,仲美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8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964399。主要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刚,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仲美娟,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赵志刚、仲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10248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4018元,并经本院催交,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未能按时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晋佳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