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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冯嘉、于雪飞等与李晓南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嘉,于雪飞,李晓南,周磊,袁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119号原告:冯嘉,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于雪飞,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李晓南,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周磊,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袁静,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冯嘉、于雪飞诉被告李晓南、周磊、袁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嘉、于雪飞撤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潇潇书 记 员 冯 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