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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陈志、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陈志,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48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82518193Y。负责人:陈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川,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志,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大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87603Q。法定代表人:张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志、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志、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1446.1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志、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1446.1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案件申请费342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