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新岐与姜广俭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岐,李现刚,姜广俭,南皮县佳运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现刚,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姜广俭,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南皮县佳运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法定代表人王振云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新岐与姜广俭、李现刚、南皮县佳运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3日委托德州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姜广俭名下车牌号冀JP9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2017年3月28日,买受人王泽卫以肆万叁仟壹佰陆拾元的价格购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姜广俭名下车牌号冀JP9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泽卫所有。该货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泽卫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泽卫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