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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迟凤文、前郭县王府站镇供销社、司荣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迟凤文,前郭县王府站镇供销社,司荣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迟凤文。被执行人:前郭县王府站镇供销社。被执行人:司荣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依旧抗拒执行,我院将被执行人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伊执字第7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