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廷华与李华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廷华,李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陈廷华,男性,195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华英,女性,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廷华与李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英与其子肖启旭在本县劳动乡工业集中区凤凰桥安置还房共同共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马房权证马字第0084**号,其子肖祝青与其父(已死亡)肖坤银在本县劳动乡工业集中区凤凰桥安置还房共同共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马房权证马字第0084**号,肖祝青和肖启旭系无偿取得该房屋的财产份额,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华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该房屋已经被本院受理的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并处理,申请执行人可待该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华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文 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